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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2016-05-03 10:10:59    字体大小【小】【中】 【大】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沪人社医发[2016]7号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综合类)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医保办、各 医疗机构:

为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 医疗机构医保结算,根据市 、市卫生 、市医保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本市诊查费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沪价费[2016]2号),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标准通知如下:


一、诊查费

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诊查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按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1)。

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2)。

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住B等病房,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个人不自负。

护理医院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4人间收费标准支付,超出4人间收费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见附件2)。


三、医保不予支付的项目

检查费(110500001a、110500001b、110500001c)、救护车使用费(110600001a)、救护车等车费(110600001b)、会诊费(11100001a、11100001b)、新生儿特殊护理(120100008)、出诊费(130700001)、尸体料理(140100001)和尸体存放(140100003)不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其他

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改试点医院的有关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低于附件所列标准的,按附件标准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6年2月23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

门急诊诊查费医保支付标准

55.png

附件2

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66.png


抄送:市卫生 ,市少儿住院医疗互助管理办公室,市医保事业管理中心,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询问服务中心,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