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指南
本市医保人员门急诊待遇
保险类型 | 人员类别 | 账户段 | 自负段 | 共负段医保支付比例 |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
城保 | 在职 | 1955.12.31前出生 | 使用当年账户资金 | 1500元 | 75% | 70% | 70% |
45周岁以上 | 75% | 70% | 60% | ||||
44周岁以下 | 65% | 60% | 50% | ||||
2000.12.31前退休 | 300元 | 90% | 85% | 80% | |||
退休 | 1955.12.31前出生 | 700元 | 85% | 80% | 75% | ||
70周岁以上 | 85% | 80% | 75% | ||||
69周岁以下 | 80% | 75% | 70% | ||||
外来从业人员 | 自费 | ||||||
市民帮困人员 | 500元 | 85% | 80% | 75% | |||
居保 | 中小学生、婴幼儿 | 无账户资金 | 300元 | 65% | 55% | 50% | |
19-59周岁 | 1000元 | ||||||
60-69周岁 | 300元 | ||||||
70周岁以上 | |||||||
大学生 | 自付(回学校报销) | ||||||
离休干部 | 个人不支付医疗费(自费除外) | ||||||
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
注:1、医疗费账户段由患者当年账户资金支付,自负段由患者自负,共负段由医保和患者双方支付;
2、如患者有历年账户资金,可用于抵充自负段和共负段个人支付金额。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
使用规定
一、参保人员应当在门诊急诊、门诊大病就医挂号、诊疗、付费记账时主动出示和使用《就医记录》,并交医保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经治医师核验及记录规定的内容。参保人员应当使用而未使用《就医记录》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 医疗机构不予记账,医疗保险不予结算。
二、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涂改和撕页)、出借《就医记录》。缺页或标记序号作废的《就医记录》无效。
三、参保人员需要换领、重新申请或遗失补领《就医记录》的,可到邻近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按规定付费。
----摘自"沪医保【2003】88号"文件
友情提示
一、预约检查于当日付费,如隔日付费,需重新挂号。
二、凭检查报告单问诊的,当日不挂号,隔日如做检查或配药,需重新挂号。
三、《就医记录》有破损、缺页和作废的,需要更换后方可挂号就医。
就近办理点:龙华街道社区事物受理服务
地址:天钥桥南路399号
电话:54120191
四、医保卡遗失、损坏,拨打 962218
社保卡遗失、损坏,拨打 962222
五、市医保询问热线:962218
市社保卡管理电话:962222
市医保事务电话:62558001
地址:静安区康定路809号(胶州路口)
徐汇区医保事务电话:64164870
地址:徐汇区南宁路999号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4楼